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,保障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者合法权益,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《旅行社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加强境内(国内)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监管工作,通知如下:
一、 严格许可准入。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企业,必须符合《旅行社条例》规定的设立条件,包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、必要的营业设施、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及质量保证金,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管理人员。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审核,确保准入主体具备基本的服务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。
二、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。建立健全以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为基本手段、以重点监管为补充、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。加强对已取得许可的旅行社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,重点检查其是否超范围经营、是否存在“不合理低价游”、是否与旅游者签订规范合同、是否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、导游人员执业是否规范等。对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,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。
三、 规范经营行为。各旅行社应诚信守法经营,严格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。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,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。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,确保交通、住宿、餐饮等环节的安全与质量。必须加强对导游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,提升服务水平。
四、 加强信息公示与信用管理。依法及时公开旅行社设立许可、变更、注销等信息。完善旅行社信用档案,记录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抽查检查结果、投诉处理等信息。对守信企业予以激励,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,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,实施联合惩戒。
五、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。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,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投诉举报。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,依法予以严肃处理,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。
六、 压实主体责任。各旅行社是旅游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,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安全应急预案,加强对旅游产品的安全评估,防范化解各类风险。
七、 加强部门协同。加强与市场监管、交通运输、公安、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,形成监管合力,共同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。
各相关单位须高度重视,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。我局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,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,推动我市国内旅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。
特此通知。
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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